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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实验室 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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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1731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实验室

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已经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工学院

2017年7月5日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生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等,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6.组织制定有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负责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的具体管理者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范;

3.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状

各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状,各教学、科研单位与本单位实验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状,实验中心与实验分室管理人员签订具体实验分室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科学分析我校不同专业门类实验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按照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划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气瓶、通风系统、特种设备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化工、海洋生物、轻化工程等学院实验室和分析测试中心、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等,实施实验室一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二类为机电类普通理工科实验室,包括机械(含制造训练中心、模具中心)、汽车、土木、电气、信息、纺织服装、电工电子、物理等学院实验室,实施实验室二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三类为人文社科艺术类实验室,实施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大型教学、科研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学校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类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应按照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并认真严格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安全备管理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须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分类保管,实验设备处负责联系有处理资质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安防监控和门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实验室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应急联系人以及实验室内存放的不安全源,如钢瓶等。

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放置适合实验室要求的设备,例如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须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须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验室分级管理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本部门、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

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指导实验教师、新进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学生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自2017年起,新生在入学的秋学期,需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相关考试,并与学生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对照《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员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时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并体现在本部门实验室周查月报中。

实施一、二类安全管理模式的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安全员,安全员每周按照一类和二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督促每间实验室的专职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负责检查各间实验室的每天检查记录表。

实施第三类安全管理模式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至少每月按照三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本单位、实验设备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