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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负责人

(三)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

(四)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 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 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 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 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21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