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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成立盐城工学院实验室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1732

关于印发《关于成立盐城工学院实验室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关于成立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盐城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已经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工学院

2017年7月20日

关于成立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加强全校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教学、科研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教高厅〔2017〕2号)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科学、民主、集体决策机制,拟经研究,决定成立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学院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及其他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相关事宜。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负责实验室工作校领导

组 员: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主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为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需要召集会议。

2. 每学年召开一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实验室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跨部门的协调,总结上一阶段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特殊情况下组长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3. 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决议。

5.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协助组长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成员通报。负责建立、收集并保存各种原始记录、会议档案。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组织完善、制定、审核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完善实验教学设备的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指导文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督导检查制度、审核并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2. 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国家、江苏省教育厅及我校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3. 组织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 组织指导实验室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防护,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

5. 组织实验室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6. 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7. 负责实验室实验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修改与更新及新安全防护设施、仪器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价审核。

8. 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9. 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和科研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 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 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 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依据《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负责人

(三)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

(四)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盐城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6.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平台(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全程管理平台;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负责学校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运行管理。

2.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3.招标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8.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专职采购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填写《盐城工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2.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报所在学院(科研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所有实验气体须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2.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3.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有关实验气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调剂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理平台申请进行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入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对于管制类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废弃物中转站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并接入保卫处监控中心。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学校废弃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之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二十九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