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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苏教规〔2012〕6号)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盐工发〔2017〕31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准建、人员准入、危险品准购、动火作业准许四类。

第四条 实验室准建指明显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场所、设施的准建,包括实验室准设和准建,具体是:

(一)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前,对涉及潜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进行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明确管理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人员准入指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管理的一切人员的准入,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等,具体是:

(一)各学院、各单位应组织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各学院、各单位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本科生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新生入学教育与考试体系,新生需登录“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学习达20小时以上,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生(联合培养)论文开题、门禁授权与安全考核挂钩,研究生需登录学校“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系统学习和考试,考核合格并与所在学院、单位签订实验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三)所有学生、实习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四)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由各相关学院、单位定期组织,到当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第六条 危险品准购指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物质或生命体的准购。主要包括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动物等,具体是:

(一)购买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遵守《盐城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盐工实设〔2017〕12号)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三)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学院、单位,应到当地指定部门履行相关的环评报告及审批流程,取得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四)购买实验动物、菌毒株等生命体,须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疫证书、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动火作业准许指对实验室、设备或设施等进行改造、安装或维修的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准许,其作业工具包括电焊机、气焊(切割)机、喷灯、砂轮机、电钻等。实验室动火作业之前,动火作业单位须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证,取得动火作业证后方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盐工发〔2017〕32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